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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已逝母亲骗取回迁房面积,他如何得手又如何暴露?

  “为了一套房,误了这一生!”2020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纪工委书记姜建民以四季青街道办事处公务人员陈某某造假骗取安置房面积一案,对某回迁安置指挥部开展全员警示教育。陈某某是如何造假骗取安置房面积的?此事又是如何暴露的?这还得从一封举报信说起。


  2018年6月,杭州市江干区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


  “四季青街道办事处公务人员陈某某系五福社区二期拆迁户,家庭人口4+1,利用职务之便,给父亲办了假结婚,增加了安置人口,超面积安置……”


  2019年4月,江干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


  “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科原科长陈某某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图为陈某某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调查细节


  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江干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将信访件转交属地负责核查。经街道纪工委初核,未发现陈某某父亲有再婚记录,考虑到陈某某日常工作勤恳,出于信任干部,属地街道纪工委就信访问题向本人进行函询,要求其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


  一个月后,信访室收到了信访件核查回复报告:“经核查,陈某某父亲没有再婚记录,不存在假结婚的情况。根据房屋回迁安置表,实际以家庭常住人口数5+1进行安置,不存在超面积安置的情况。”


  回复报告陈述清楚,且有相应佐证,但区纪委监委信访室主任陈坚总觉得不对劲:“举报人十分肯定陈某某家庭应享受‘4+1’安置政策,而信访核查报告表明陈某某家庭实际享受‘5+1’安置政策。既然没有再婚记录,就不存在假结婚。那么这个增加的‘1’会不会另有隐情?”


  陈坚的分析得到了大家的认同。2006年7月,江干区五福二期拆迁时,陈某某是四季青镇城建办主任,也是五福社区拆迁指挥部成员,利用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这不是没有可能。


  区纪委监委随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调查人员奔赴五福二期拆迁主管单位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在一堆文书档案中找到了2008年五福二期第一次拆迁安置住房户公示名单。其中白纸黑字写着拆迁户陈某某一家安置人口为4+1,安置面积为250平方米。


  这份最初的安置人口为何少了1人?调查组调出陈某某家庭房屋回迁安置表、房屋回迁安置情况及资金结算清单、户口本复印件等拆迁户封套资料。资料显示,陈某某一家拆迁后实际安置人口是“5+1”,协议安置面积是300平方米。


  “看这个!”材料中,一张打印时间为1999年5月17日的“沈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引起了调查组注意。显示为陈某某母亲的“沈某某”,在动迁时的家庭调查情况中却没有被提及。


  事关切身利益,拆迁户的相关资料通常要反复确认并公示。其中漏掉1个常住人口,就意味着少分1个人的安置面积,根据杭州当时的房价估计,损失达上百万元。陈某某一家出现上述情况,显然与常理不符。


  调查人员赶到四季青派出所,试图弄清陈某某的家庭人员及关系。查阅户口底档,一张泛黄的户籍人口记录展现在眼前:“沈某某因病于1998年7月4日死亡,户口于1998年7月23日注销。”


  已经注销户口的陈某某母亲,为何又出现在2009年的回迁安置资料中呢?


  经四季青派出所证实,陈某某拆迁户封套资料中的那张常住人口登记卡系伪造。


  2019年4月29日,经杭州市监委批准,陈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


  “我交待……”面对调查人员的讯问,陈某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


  “街道纪工委向我函询过,我没有抓住组织给的机会,原本以为糊弄过去就安全了,没想到还是逃不过!”陈某某懊悔不已。


  经查,陈某某利用担任四季青街道城市建设办主任、城市建设科科长,负责街道辖区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拆迁安置住房户公示后,提供虚假的拆迁安置人口材料,并指使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地政处聘用人员陈某(具体负责五福社区拆迁档案管理工作,已另案处理),将其已逝多年的母亲列为常住人口,将安置人口由“4+1”(常住人口4人,独生子女1人)变为“5+1”的证明材料放入其中,骗取安置房屋面积55平方米,经评估价值合计109.725万元。


  前期由多家单位共同审核的档案资料,在回迁前被更换,一切显得神不知鬼不觉。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封匿名举报信,让陈某某的偷梁换柱之举暴露无遗。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已将涉及骗取面积的安置房屋退还给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重新办理安置。2019年10月,陈某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纪法小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他声称:“我爸爸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我儿子快要结婚了,我愿意多退200万,你们能否先放我回去……”足见其纪法观念之淡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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